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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标    题 过热费
写信时间 2026年04月1日
信件内容

兰州市供暖费分两种,按热计量收费和按面积(非分户计量)收费。其中,按面积收费的办理停暖热用户,基本热费仍按总面积热费的百分之10标准执行;计量收费过热费按百分之30执行。 《甘南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没有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的用户按不动产权属证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第十九条规定,具备分户条件的用户,基本过热费不高于缴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30。甘南合作部分小区在没有安装热计量表且按面积收费情况下,应该按百分之10、还是按百分之30收过热费。

办理情况
回复内容

网民您好:

4月1日,您在甘南州人民政府网站关于“过热费”的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州政办发〔2022〕21号)第十八条规定:“实行供热计量的用户,按计量收取热费。没有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的用户按不动产权属证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实际测绘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目前,合作市不具备按计量收取热费条件,统一按建筑面积计收供热费。

目前,合作市分为分户供暖(新建小区)和上供下回供暖(老旧小区)两种供暖方式。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具备分户条件的热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可申请停止整个供热期用热,申请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交付基本热费。基本热费不高于应交纳热费总额的30%,具体标准根据定价权限由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根据合作市统一规定,具备分户条件的热用户申请停暖应缴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按应交纳热费的30%计收。

自以上两个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我单位严格执行条例标准,为合作市热用户提供供暖服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合作市水务热力公司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26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