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ybj/2024-00000
  • 标      题:关于印发甘南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 发文字号:州医保字〔2024〕13号
  • 发文机关:州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4-01-23
  • 发布日期:2024-02-06

 关于印发甘南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县市医疗保障局:

为指导各县市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提高保障和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定点医药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甘南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甘南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医药机构签署服务协议,购买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药品服务。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医药机构建立协商机制,协商的重点内容包括:医疗服务、药品服务内容和质量,医疗费用总额控制,医疗费用付费方式,支付标准和审核,结算时间等。

三、在协议执行中,医保经办机构应严格履行规定的职责,并监督定点医药机构遵守协议的有关条款。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协议条款的,应依据协议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级医保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本协议范本条款分为必要条款和选择条款(协议范本中带*号标识的为选择条款),必要条款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必须将其纳入统筹地区医疗服务协议文本的条款;选择条款如统筹地区因各种原因暂时难以落实的,统筹地区应不断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循序渐进地将选择条款纳入协议管理的内容。

六、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领导,组织实施。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协议内容,量化协议指标,不断完善和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七、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我局报告。

 联系人:杨欣  电话:0941-8220578  

 附件:1.甘南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

      2.甘南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甘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4123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附件1.docx
附件【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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