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日期:2025-12-24 17:47  访问量: 作者:州政府政务公开办

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5年,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效能,聚焦中央关切、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案件。现将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甘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案情简介2025年7月9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甘南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代收电费过程中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23日期间,该公司未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转供电价格政策,在应向业主按0.55元/度收取电费的基础上,擅自按0.58元/度的标准收取,多收电费共计1.44万元。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启动退款程序。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民生领域持续时间较长、侵害业主权益的典型价格违法案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付水电费属于执行政府定价行为,任何擅自加价或改变计价方式的行为均属违法。该案反映出部分转供电主体价格法律意识薄弱,存在利用公用事业收费谋取不当利益的风险。查处此案警示所有转供电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策,规范自身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水、电、气、暖等民生价格领域监管,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卓尼县某土特产店消费欺诈案

案情简介2025年8月22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卓尼县某土特产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销售的标称为“鹿鞭”的商品无法提供合法进货凭证。当事人承认将购进的“牛鞭切片”冒充“鹿鞭”进行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标注为“鹿鞭粉”“鹿鞭片”的商品共8.79公斤,并调取当事人提供的牛鞭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至7月分两次购进“牛鞭切片”共9公斤(购进价550元/公斤),以“鹿鞭”名义按0.9元/克向游客销售,截至检查时已销售约690克,违法所得620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构成消费欺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发生在旅游热点地区,针对外地游客实施以假充真销售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权益,也严重损害地方旅游形象和营商环境。该案的查办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旅游市场秩序的高度重视,对利用信息不对称欺诈游客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各经营主体应引以为戒,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诚信、安全的旅游消费环境。

案例三:甘南州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重金属超标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6月3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甘南州某公司文旅产业发展分公司经营的“黑燕麦米”中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产品由甘南州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在6月1日知悉产品不合格后,主动启动召回程序,召回已销售产品4袋,连同库存4袋共计8袋予以销毁。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就其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核实,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5日共生产该批次“黑燕麦米”15袋,出厂检验使用1袋,销售10袋,销售单价12元/袋,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72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新获证食品生产企业首批次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暴露出企业在原料把关、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尽管企业事后主动召回并销毁产品,仍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案警示所有食品生产者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从原料采购到成品出厂的全链条质量管控体系,强化污染物指标检验监测,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食品生产环节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守护公众饮食安全。

案例四:舟曲县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14日,舟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舟曲县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抖音直播平台销售黑木耳时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核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当事人存在产品实际等级与宣传内容不符的情况,随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规广告宣传。经查,当事人通过抖音直播销售黑木耳时,对产品等级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导致宣传内容与实际产品信息不符,误导消费者。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网络直播营销虚假广告案例。随着电商直播业态快速发展,部分经营者为吸引流量、提升销量,忽视广告宣传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该案的查处警示广大电商及直播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真实、准确、清晰地宣传商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网络营销活动监管力度,依法整治各类广告违法行为,营造诚信、规范的网络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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