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5年“铁拳”行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集中力量,精准打击,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严厉打击19类违法行为,加强典型案例曝光,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年度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潭县某鞋业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4月18日,根据省局统一执法行动部署开展检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标有“耐克”商标的运动鞋10双,型号包括“AIR JORDAN 1 LOW”“AIR FORCE 1 07”“AIR JORDAN 1 LOW OG SP”等。经商标权利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非耐克授权经销商,其通过微信渠道分5次从上游供货商购进涉案侵权商品,共支付货款132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合法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及正规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商品标价总额2180元,至查获时均未售出,违法经营额218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但鉴于其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被发现时侵权商品尚未售出,社会危害性较小,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打击商标侵权、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涉案当事人通过非正规微信渠道进货,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案件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势,同时也明确了经营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从正规渠道采购商品的法律义务。此案警示广大经营者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进货渠道,自觉抵制侵权商品,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案例二: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作市某摩托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2025年1月17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作市某摩托车销售店销售的“雅迪TDT1443Z”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涉案产品的整车质量、充电器和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同型号电动自行车10辆,已销售4辆,抽样检验机构购买1辆,备样封存1辆,其余4辆用于同城出租。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且销售记录不全。经查明,当事人对已销售、抽检及备样的5辆电动自行车擅自更换原装蓄电池,装配型号不符的蓄电池,导致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执法人员随即要求停止销售并召回已售出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但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存在篡改关键部件的行为,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29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动自行车是大众常用的交通工具,不合格产品(如电池型号不符、整车质量超标、改装等)易引发火灾、爆燃或交通事故。通过严查此类问题,突出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管重点,针对蓄电池篡改等安全隐患实施精准打击,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保护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警示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得擅自改装关键部件,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案例三: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侯某未经登记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5年4月30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合作市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线索,涉案人员侯某因犯罪情节轻微,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移交处理。经查,当事人侯某在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及预包装食品备案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通过微信从上线“石头姐姐”处购进“JS”牌减肥糖果18盒(购进价5200元)。其以每盒398元的价格向两名消费者销售6盒,货值金额2388元,违法所得2388元,剩余产品部分自用、赠予或退货。经合作市公安机关送检,该产品检出“西布曲明”成分(一种因增加心脑血管风险而被禁用的药品成分),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查验记录,其行为同时构成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及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多项违法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但鉴于其属首次违法,对添加药品不知情,并已通过法院调解对消费者进行了14000元赔偿,主动减轻了危害后果,且在案件查办中积极配合调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法作出警告、没收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238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194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从刑事环节移送行政处罚的行刑衔接典型案例。严厉打击了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维护了食品安全底线。同时,执法部门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当事人主观过错、经济状况及事后补救措施等因素,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此案警示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法登记备案、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得经营来源不明、成分不明的产品,否则将承担严重法律后果。
案例四: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作市某食品销售店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5年4月15日,根据相关案件线索,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省、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操作间储存室内发现标有“禁止食用”字样的“日晒盐”19.5kg(原包装25kg/袋,已使用部分)。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及12月分两次购进该盐,购入价35元/袋,并用于解冻加工食品。经抽样检验,该批日晒盐色泽、状态及碘含量项目不符合食用盐国家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调查证实,当事人将明确标注“禁止食用”的非食用盐用于食品加工,且加工过程中食品外包装存在破损,导致食品直接接触非食品原料,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涉案货值金额70元,已使用61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没收非法原料,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作用,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坚持严查重处,对违法企业或个人形成有效震慑,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同时,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案例五: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南州某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5年3月28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局文件要求,依法对甘南州某机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经查,相关文件明确新收费标准自2022年3月1日起试行,但该机构2022年签订的有关协议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在2022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未按原标准收费,提前两个月执行新的政府定价,多收价款82672元,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清退多收价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但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及时清退多收价款,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41336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政府定价通常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关键领域(如水电费、医疗、教育等),其执行时间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此案警示所有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定价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和标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自觉维护价格秩序。同时,也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退赔的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