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日期:2025-04-11 16:57  访问量: 作者:州政府政务公开办

“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聚焦民生相关重点领域,聚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商品,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作市某发型工作室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案

2025年2月6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作市某发型工作室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3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合作市某发型工作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店内销售的“植物精粹天然控油洗发水”已超过保质期。经查,案发时,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的过期化妆品仍在销售展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作市某蔬菜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5年2月13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作市某蔬菜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人民币3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8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作市某蔬菜铺销售的毛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涉案产品毒死蜱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蔬菜铺销售的毛芹农药残留超标,且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销售凭证及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标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作市某餐饮店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5年2月14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作市某餐饮店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2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作市某餐饮店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抽样,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2024年8月6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该餐饮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要求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然而,该店并未按要求进行改正,再次监督抽检时被发现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作市某蔬菜批发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3月3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作市某蔬菜批发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6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作市某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豆芽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涉案产品中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超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豆芽的产品合格相关证明材料和销售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作市某电动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2025年3月3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作市某电动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款人民币4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作市某电动车销售店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XYB-001)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涉案产品在佩戴装置及其强度项目的抽样检验中,未达到GB811-2022标准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以每顶25元的价格购进了14顶头盔,违法所得50元,货值金额245元,且未能提供产品的《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六: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作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2025年1月10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作市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作出罚款人民币4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15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合作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宣传内容中存在“未来财源,只多不少,社区临街商铺吸客能力成倍提升”“投资再无后顾之忧”“临街现铺,开启靠铺人生!”等广告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含有升值投资回报的承诺的内容,并且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以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构成了在房地产广告中发布含有投资回报承诺内容及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七: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作市某科技中心虚假宣传案

2025年1月3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作市某科技中心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1112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合作市某科技中心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店堂宣传牌等形式宣称“苗寨秘方+百年传承=独家配方”。经查,当事人宣称其所销售的护眼苗寨秘方眼部护理膏具有疾病治疗等功能,但其所提供的相关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均未表明该产品具有疾病治疗等功效。当事人无事实依据,对产品进行不当宣传,使用眼科疾病症状描述及“苗寨秘方”等词汇包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八: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作市某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2025年1月6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作市某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涉案服装,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6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接到的投诉线索,对合作市某服装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该服装店销售的长袖打底衫、长袖外套、长袖棉衣等服装侵犯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具体表现为未经许可使用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资质和进销货票据,经过对产品进行鉴定,上述服装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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