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群众切身利益,强化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全面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和“查痛点”三个主题,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查办了一批有震慑力、辨识度的案件。现公布“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作市某药房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6月19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合作市某药房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2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合作市某药房检查时发现,该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人工牛黄甲硝唑”“阿司匹林肠溶片”“阿莫西林”“头孢克圬”等多个品种处方药。经查,2023年12月7日合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就该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截至2024年4月22日现场核查时,该店对上述行为逾期仍未改正,构成了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潭县某加油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7月15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潭县某加油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0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临潭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中国石油未授权该加油站使用中国石油注册商标及特有的外观装潢。当事人未经权利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同意,擅自使用与中国石油近似的图形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迭部县某加油站伪造强制检定印行为案
2024年9月18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迭部县某加油站伪造强制检定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8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有关要求,依法对迭部县某加油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把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专有的铅封夹(印显:计检 甘油-15-2K-1),当事人无法说明该强制检定印(铅封夹)的由来及使用经过。经查,该强制检定印(铅封夹)经甘南州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鉴定系伪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给予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作市某药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药品案
2024年9月18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合作市某药店销售超过保质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0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对合作市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药品合格品区货架上发现药品“小儿氨酚黄那敏片”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3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产品批号为220106,数量2盒,规格30片/盒。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2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行扣押。经查,2023年5月4日当事人从某医药公司购进5盒“小儿氨酚黄那敏片”,售价6元/盒,根据当事人提供上述药品使用处方单据显示已销售的药品未超过有效期,待售药品过期后未下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作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9月10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合作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现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0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合作市某小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物业未公示相关收费标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六: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卓尼县某行业协会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材料案
2024年9月20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卓尼县某行业协会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材料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3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对卓尼县某行业协会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卓尼黑木耳”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申请中,由于提交的相关历史资料缺乏真实性以及内容存在不完整性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后,篡改“食用菌黑木耳产业”的相关记载,伪造关于“食用菌黑木耳产业”的描述,并将篡改后的作为申报材料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综合采用自由裁量情形,给予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