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紧盯群众切身利益,强化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全面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和“查痛点”三个主题,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查办了一批有震慑力、辨识度的案件。现公布2024年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卓尼县某有机肥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有机肥案
2024年3月12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收到有关检验报告,显示卓尼县某有机肥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有机肥料所检项目中,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项目不符合NY/T525-2021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质量不符合行业标准的有机肥料共计1000袋,罚款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合作市某调料副食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4月19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收到有关检验报告,显示合作市某调料副食部抽样的“白芷”“干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进一步核查,货值金额共计2100元,违法所得共计52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抽检不合格批次白芷共26.3斤,没收违法所得524元,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甘南市场监管局查处合作市某药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药品广告案
2024年2月8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线索,称合作市辖区某药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药品广告。经查,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发布药品广告,广告内容不真实,并且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处以3倍罚款共计1557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卓尼县某水暖管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假冒地暖管案
2024年4月8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卓尼县某水暖管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涉案产品呈白色硬纸板外包装,盒体正上方印制有日丰商标
、蓝底白字“日丰管”等字样,经鉴定,该批产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涉案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1.23万元。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合同、供货清单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日丰”注册商标专用权地暖分集水器13盒、地暖专用管75米,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合作市某小学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4月1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SY-J06240440),显示合作市某小学使用的粉条,经检验,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该批粉条是从合作市某果蔬店购进的,共购进111.6斤,经查证,该果蔬店经营者承认当事人购进抽检不合格粉条的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涉案的粉条是从临夏市某食品销售店购进(生产厂家为临夏市某食品厂),共购进757.6斤,除销售给当事人的111.6斤外,其余均销售给了零散客户。经调查,因供货者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如实说明其来源,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购进的食品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我局决定依法对其免于行政处罚。因涉案的粉条抽样于学校,为保障各教育机构学生用餐安全,我局就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约谈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排查隐患,严格执行食品采购验收制度。同时,结合涉案粉条铝的残留量超出标准指数较大,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存在的隐患,根据调查情况,已向公安部门移送了该案件线索,并已立案受理。
案例六:甘南市场监管局查处合作市辖区某流动小摊点经营销售以假充真风干牛肉案
2024年6月15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合作市316国道边一家经营风干肉制品的流动小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风干猪肉冒充风干牛肉的违法行为,销售金额1424元,违法所得共计729.8元。经查证,当事人以风干猪肉冒充风干牛肉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9.8元,罚款人民币2773.2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临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潭县新城镇某卫生室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4月17日,临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潭县新城镇某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册器、小针刀”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显示,均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经核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供货方资质,未建立并执行完善的进货查验登记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临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临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潭县某学校未按规定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2024年4月18日,临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潭县某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发现该食堂使用的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经抽样检验,当事人存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餐饮用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临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迭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迭部县某水产品销售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4年5月20日,迭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迭部县某水产品销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按压单价数显示不一致,疑似为不合格计量秤。经计量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称量测试超差,鉴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迭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量秤,没收违法所得332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