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案

发布日期:2021-03-30 16:57  访问量: 作者:何海军

行政相对人名称:羚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3000MA72BKUW9D

法定代表人 张思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甘南)市监罚字〔202126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之规定。

违法事实 2021226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开展节前大检查,在合作市羚城国际大酒店进行检查时,现场从该店库房内抽取了3种冷冻食品(1.木土冻光鸭,生产日期2020/07/11,产地山东省济宁市;2.伊力思脆皮肠,生产日期20201210日,产地兰州市榆中县;3.冻熟虾,生产日期2020112日,产地广东省湛江市),现场无法提供相关合法有效资质,其中冻熟虾只能提供进货票据。经调查,202115 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加强我州市场流通环节落实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向该店下发了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通告。当事人在2021226日案发前仍未落实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202133日经报请州局分管领导予以立案调查。2021331530分至1550分在甘南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314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对未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上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

处罚机关 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23000MB1676141T

数据来源单位 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23000MB1676141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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