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紧盯群众切身利益,强化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全面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和“查痛点”三个主题,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查办了一批有震慑力、辨识度的案件。现公布2024年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迭部县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2024年1月29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迭部县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迭部县某公司生产的蕨麻猪肉、羊肚菌等外包装上印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等信息。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迭部厥麻猪肉”“迭部羊肚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情况下,自行订购了300个印有中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礼盒用于包装厥麻猪肉、羊肚菌销售,货值金额34520元。其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726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甘南州某检测中心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3月14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南州某检测中心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反映该检测中心存在违规检验问题。经核查,该检测中心存在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检验合格报告的违法行为且存在“大吨小标”的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卓尼县某酒业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4月8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全州民生领域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督查行动安排部署,在卓尼县某酒业经销部检查时,发现4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涉案白酒侵犯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共计4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合作市某消防设备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1月4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收到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合作市某消防设备经销部经营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灭火剂充装总量不符合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结构要求》和NH4H2PO4含量不符合GB4066-2017《干粉灭火剂》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型号为MFZ/ABC3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是从兰州市某消防器材经营部购进的,共购进了2具,购进价35元/具,销售价60元/具,货值金额12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人民币180元的行政处罚,相关违法线索移送供货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案例五: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合作市某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标水果案
2024年1月2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收到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合作市某水果店经营的丑橘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丑橘是从合作市某蔬菜店购进,共计30.6斤(含包装),货值金额244.80元。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事实,但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供货方立案调查。
案例六: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合作市某建材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装饰板材案
2024年1月4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收到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显示合作市某建材铺经营的“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浸渍剥离不符合GB/T34722—2017《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2440×1220×18)mm的“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总共购进20张,货值金额4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且未能提供相关资质报告和与生产日期一致的《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人民币6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夏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夏河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3月14日,夏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夏河县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积极维护食品安全秩序和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环境,同时充分运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原则,充分体现柔性执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正确适用裁量权。
案例八:玛曲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玛曲县某加油站使用未经检定加油枪案
2024年1月23日,玛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玛曲县某加油站使用未经检定加油枪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在开展加油机计量作弊专项行动中,玛曲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玛曲县某加油站检查时发现6把加油枪2台加油机未报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即投入使用,并且6把加油枪2台加油机主板铅封非原生产厂家的铅封,存在擅自改动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