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相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甘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
甘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按照《甘南州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另行制定,不包括在本预案范围内。
1.4 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明确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我州环境应急管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响应过程中的职责,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居安思危,及时预防、控制、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3)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平战结合,整合资源。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的专业和企业环境救援力量,整合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1)成立甘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州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生态环境局局长、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
(2)州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州委、州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部署;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指挥我州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跨县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负责指挥和协调跨区县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参与事件的调查、指挥、救援、处置及后评估。
2.2 现场指挥机构
由甘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 县市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如需由有关县级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处置时,有关县市要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积极参与应对。对需要州级协调处置的跨县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及时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4 办事机构
(1)州指挥部下设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州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州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由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州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州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本州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编写、报送;组织修订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承办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 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等级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州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县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应急指挥部协调州委宣传部组织发布黄色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发生(或可能发生)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蓝色预警,并报州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
预警的解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发布单位通报解除。
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州应急指挥部发布,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5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责令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环境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和时限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有关部门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后,及时、准确地向州人民政府和州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对于已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报送州指挥部办公室。对于已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州人民政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 调查核实
县市人民政府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事件的基本情况。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核实,必要时,州生态环境部门给予帮助。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调查核实。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省应急指挥机构调查前,由州指挥部负责组织先期调查核实。
4.1.3 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在对突发环境事件研判后上报信息,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直接报告;如不能按时上报信息,要说明原因。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信息,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续报一次或多次,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应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1.4 事件通报
州指挥部负责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州人民政府通报有关情况。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4.2 先期处置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组织开展救援;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危险源,严防污染物进入外环境,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
(2)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赶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前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县市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做好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情绪安抚工作,并随时向州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3)州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事件信息后,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现场及周边相关信息,同时赶赴现场做好应急调查、监测、处置工作,尽可能了解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及地理位置、水文情况、主要污染物和泄漏的形式及数量、对饮用水水源及人群的污染危害情况、应急监测情况、人员伤亡与疏散情况、可能产生的污染隐患与后果、已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污染防控措施等信息,为应急响应与处置做好准备。
4.3 分级响应
4.3.1 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州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州指挥部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
当省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时,州指挥部配合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报经州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州指挥部启动本预案,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4.3.3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启动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及时将现场处置情况报州指挥部。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督促县市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州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协同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4.4 指挥与协调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州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并组织实施。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及时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等。
4.5 现场处置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源扩散、人员救援与防护、信息通报与发布等方面的建议,由州指挥部安排实施。
(2)开展污染源调查和监测工作,查实并切断污染源头,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3)及时调整和优化监测方案,必要时建立联合监测机制,为全面掌握污染情况提供数据支持。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5)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
(6)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6 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事件发生初期,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域特点迅速制定监测方案。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4.7 专家会商
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4.8 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州指挥部负责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及口径,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委宣传部统一发布信息。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4.9 应急终止
4.9.1 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 宣布终止
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完成后,由州指挥部或县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并通报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5.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做好清理现场、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等各项善后工作。
5.2 调查评估
州指挥部配合省人民政府开展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州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提出对现有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制定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方案,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方案。调查评估报告应在60天内报州人民政府,情况特殊的,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
6.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为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担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州和县市财政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6.2 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和扩散。
6.3 通信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紧急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4 队伍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建立以环境应急、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为主的应急现场调查、监测队伍;掌握政府、企业、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信息,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专业救援力量;对重点风险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
6.5 技术保障
州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组建专业较齐全的专家队伍,确保在应急响应时相关专家迅速到位,及时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县市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自救互救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7.2 培训
州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培养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 演练
州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2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州指挥部办公室办备案。
8.2.3 州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
8.2.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11月9日州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甘南藏族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州政办发〔2017〕254号)自行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3.州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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