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191203-001745-834
  • 标      题:关于印发甘南州城镇棚户区改建(扩建、 翻建)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17-03-31

州政发〔2016〕195号

甘南州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南州城镇棚户区改建(扩建、

翻建)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州城镇棚户区改建(扩建、翻建)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

甘南州城镇棚户区改建

(扩建、翻建)项目实施办法

为全面实施城镇棚户区改建(扩建、翻建)项目,更好地改善我州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州政府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城镇棚户区改建(扩建、翻建)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落实我州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五年计划,2016—2020年,全州改造棚户区住房34192户,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棚户区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更加合理,人居适宜。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棚户区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逐步推进。

(二)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对以改建(扩建、翻建)方式实施的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主要进行房屋结构和安全改造、完善居住功能、配套基础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注重城镇传统风貌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三)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改建(扩建、翻建)项目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三、改造范围

我州城镇棚户区改建(扩建、翻建)项目应当包括各县市及建制镇成片或分散的棚户区,包括城中村、城郊村、城镇危房和老旧危楼。

各县市及镇所在地,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建成年限较长、房屋质量较差,部分或全部房屋使用功能不齐全,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道路、通讯、水、电、暖、气、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配套设施不齐全,公共区域绿化美化、公共活动场所和其他配套生活设施不齐全的片区,可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改建(扩建、翻建)范围。

四、条件认定

房屋改建指拆除房屋的屋顶部分重建或同时拆砌部分墙身、拆改部分装修的房屋,包括屋顶结构严重损坏、漏雨严重的危险房,地势低洼积水且建造时间不长,墙体较好的积水房屋。挑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或基本完好房的标准。

房屋扩建指提升房屋居住安全性、舒适性、方便性的修缮、改善以及整治房屋院落,包括增加厨房、卫生间、厕所、等对功能、布局的调整。

房屋翻建指对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房屋,包括因主体结构严重破坏、有倒塌危险的房屋,构造简易、低矮、无修缮价值的简陋房屋,地势低洼长期严重积水又无法排出的积水房屋,受人防工程影响造成塌陷、不能保证住用安全的房屋等进行翻修,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的标准。

城镇棚户区改建(扩建、翻建)应当尊重住户意愿,允许住户根据住房实际情况任意选择改造方式,可以是改建、扩建,也可以是改建、扩建、翻建多种形式。

各县市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改建(扩建、翻建)的项目,改造前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采取相应修缮方式,要突出“维护住房结构和安全、完善居住功能、配套基础设施、整治周边环境、提升民族特色和节能环保”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五、改造户认定

城镇棚户区改造改建(扩建、翻建)项目,按户为单位进行统计,允许“一房多户”、“一户多代”的家庭按分户、分代进行统计,签订改建(扩建、翻建)协议。

六、项目管理

(一)坚持规划先行各县市要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省州有关工作要求,编制城镇棚户区改建(扩建、翻建)项目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改建(扩建、翻建)项目规划未得到审批的,不得进入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二)主要实施内容。各县市以改建(扩建、翻建)方式实施的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以加固房屋主体结构和改善房屋使用功能为主要实施内容,绝不能变相搞风貌改造。

三)完善基本建设程序以改建(扩建、翻建)方式实施的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在完成专项规划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等项目建设前期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要完善入户改造协议和改造台账,以入户协议和改造台账作为项目开工和拨付资金的主要依据。要维护项目审批的严肃性,不允许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履行项目变更审批程序。

七、资金管理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各县市政府要围绕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县市政府负总责、住建部门抓管理、镇(社区)管实施”的原则,统筹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要用足用好国家城镇棚户区改造政策,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加大差异化补助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县市财政要按规定渠道落实资金来源,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其中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要继续向棚户区改造倾斜。要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需要。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各县市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一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按规定实行划拨方式供应的,除依法支付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外,免缴土地出让收入。三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税收,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实行减免优惠政策。

(三)强化棚户区改造资金监督管理,保障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款专用。中央和省上安排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对于长期沉淀、迟滞和挤占、挪用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上级部门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严重影响全州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县市和部门,要约谈问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八、责任落实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城镇棚户区改建(扩建、翻建)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县市城镇棚户区改建(扩建、翻建)项目实施方案和规划审批工作,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筹措配套资金,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镇政府、街道办、社区会同县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建(扩建、翻建)项目改造协议签订、项目台账管理、入户资金发放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咨询接待、窗口受理、调查审核、年度复核、信访接待等日常事务工作。

(二)县市住房建设部门是城镇棚户区改建(扩建、翻建)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本县市棚户区改建(扩建、翻建)项目实施方案和规划编制、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改造协议审核、项目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拟订全州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组织各县市城镇棚户区改建(扩建、翻建)项目规划评审,指导全州城镇棚户区改建(扩建、翻建)项目的实施,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总结和推广经验和做法,推进全州城镇棚户区改建(扩建、翻建)项目顺利实施。

(四)州发改委会同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建(扩建、翻建)项目建设计划衔接争取工作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作。

(五)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棚户区改建(扩建、翻建)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及时下达、拨付中央、省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州、县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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