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zz/2020-00657
  • 标      题:关于对州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州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20-10-15

尊敬的才让吉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兑现我市林业、农业、畜牧兽医行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建议》已转至我局,经我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5年11月,国家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0号)和《关于调整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1号)等3个文件,要求从201611日起调整上述岗位津贴标准。2016年5月,经州政府研究同意,我局会同州财政局将《关于转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的通知》(州人社字〔2016〕102号)、《关于转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通知>的通知》(州人社字〔2016〕103号)和《关于转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的通知》(州人社字〔2016〕104号)下发各县市,并就调整上述岗位津贴标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做出要求

根据文件规定,合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提高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请示》(合人社薪字〔2018〕4号)、《关于提高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和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请示》(合人社薪字〔2018〕5号),经2018年3月16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调整上述岗位津贴标准,要求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编办、市财政局认真审核后予以落实。

经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符合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共24人,从2018年1月起调整了岗位津贴标准。符合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和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的共15个单位161人,由于涉及人员较多,合作市财力不足,未能及时调整上述岗位津贴标准。2020年6月,合作市调整了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和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并从2020年1月1日起补发了增资。

感谢您在百忙中对我州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们以后对我局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或建议,同时也祝您工作顺利。

联系单位:甘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

联系电话:0941-8213340

 

甘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9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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