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zz/2020-00133
  • 标      题:甘南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17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州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19-09-03

州林草保字〔2019〕339号

甘南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州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17号建议的答复

杨兴平代表:

您好!您在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旅游基础建设项目简化行政准入许可手续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州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对实验区内开设参观、旅游项目有明确规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因此,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设旅游基础建设项目的行政准入许可手续尚不能简化程序。

在此,感谢您对我州自然保护区管理建设的关心。

甘南州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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