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发改办发〔2018〕610号
甘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州人大十六届二次会议第19号
意见建议的答复
石华雄、郭子文、徐雪梅代表:
您在州人大第十六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藏区项目中央投资比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该建议对推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对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提高补助比例。国家安排给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项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的资金,民族自治地方无力承担的由省政府经予支持;省政府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再要求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按照这一规定,近年来,通过我委和各级政府的积极汇报衔接,国家在《“十三五”支持甘肃藏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已适当提高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补助比例,城镇基础设施补助资金由“十二五”的60%提高到80%;双语幼儿园、偏远乡镇卫生院周转房等项目已全额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
感谢您对我州各类项目建设的关心和支持,并一如既往的关注、关心项目工作,为加快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最后,非常感谢您们对我州项目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甘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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