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15年5月26日(星期二)下午15时召开《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侯中甲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主持人 顾克志: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这方面情况,今天我们请来了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侯中甲先生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中央驻甘、境外驻甘、省市40多家媒体的记者朋友。今天的发布会还将在中国甘肃网、人民微博、新华微博、腾讯微博、新浪微博、央视微博、网易微博进行现场直播。
首先,请侯局长介绍有关情况。
2015年5月26日15:00:35
侯中甲: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去年下半年,全国多地发生投资公司非法集资和“跑路”事件,给涉事群众造成了很大损失。受此波及,我省部分地区也有多个投资公司“跑路”,涉嫌非法集资,使参与的群众蒙受损失,也为全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先后两次召开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安排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和遏制非法集资上升的势头。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省工商局组织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集中清查整顿行动。在清查整治行动中,各级工商部门坚持把集中清查和整治规范结合起来,边清查边整治,边整治边规范,有效打击了违法经营,切实保护了合法经营。为了从制度上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非法集资问题的发生,受省政府委托,省工商局代拟起草了《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4月20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第116号政府令予以发布,将于6月1日起施行。起草这个《办法》,我们主要引用了《公司法》、《广告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授权和管理条款,既有实践基础,也有很强的针对性。《办法》共十八条,重点明确了投资类企业的概念、投资类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投资类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等内容。这一规章的制定出台,是省政府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促进投资类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先简要介绍这些内容,留出多一点时间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谢谢大家!
2015年5月26日15:06:36
主持人 顾克志:下面,进行记者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媒体名称。
2015年5月26日15:06:45
《中国日报》甘肃站记者:去年下半年,投资公司“跑路”事件发生后,工商部门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集中清查整治行动,收到了积极效果。请问投资公司非法集资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有哪些?
2015年5月26日15:07:18
侯中甲: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全省工商系统从去年11月10日起,参加了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为期1个月的彻底清查行动。之后,为巩固清查效果,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全省工商系统又连续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整治规范行动,收到了明显效果,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了非法集资上升的势头。
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从事非法集资的投资类企业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向特定人群和不特定人群集资的情况。究其原因,第一,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银根收紧、贷款指标限制等因素,小微企业通过银行融资担保难、手续多、周期长,往往选择向投资类公司高息贷款,给投资类公司进行民间借贷、非法吸储存储、高利转贷等行为提供了环境。第二,一些法律知识欠缺又贪图高额回报的群众分不清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也为一些公司非法集资提供了可趁之机。第三,非法集资领域已渗透到多个行业,形式由生产经营投资直接发展到吸收存款,由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甚至债权、股权相混合,由单人作案发展到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尤其是非法集资往往通过私人关系口口相传、暗箱操作,普遍存在多头开户、资金帐外循环等情况,具有隐蔽性强、潜伏期长的特点,受害人在短期利益的诱惑下前期不愿举证,导致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
2015年5月26日15:11:12
《香港商报》甘肃站记者:商事制度改革提出了“宽进严管”的要求,申办投资类企业比以前更加容易了。之前有人预期,新制定的《办法》可能会对投资类企业设置更高的门槛,但是我们发现《办法》并没有做出这样的规定,公众担心这样会不会弱化对投资类企业的监管?您如何看待公众的担忧?下一步又将采取哪些措施实现“严管”的目的?
2015年5月26日15:12:00
侯中甲:我们非常理解公众的担忧,之前我们也听到一些声音,建议“抬高”投资类企业的准入门槛,但是这与有关法律的规定相冲突,与简政放权的要求不适应。《办法》虽然没有采纳这一意见,但为强化监管到位,同时设定了三个层面的管辖责任,即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协同责任。一是主体责任,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联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和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二是监管责任,就是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督管理投资类企业。三是协同责任,就是明确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的监督管理。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严管”的要求,强化对投资类企业的监管。但“严管”并不是对市场主体“盯紧看牢”,更不是从严、从重、从快处罚,而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严格依法管理,公正严明执法。
一是建立定向抽查机制。从5月1日起,省工商局已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了《市场主体抽查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了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机制。不定向抽查就是对所有市场主体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实施随机摇号抽查。定向抽查就是根据市场交易中的风险警示、消费者投诉集中的行业、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等,确定对某一行业或区域实行定向抽查,比例可在10%至100%之间控制。
二是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多元共治格局,织好织密市场监管体系这张“网”。为增强部门间的信息对称性,提高协同监管效能,《办法》要求工商部门应当将登记、查处投资类企业的相关信息,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是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我们将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强化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通过各部门联动响应,使失信的投资公司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获得荣誉等方面“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2015年5月26日15:19:12
《工人日报》甘肃站记者:由于投资公司非法集资行为的隐蔽性,给发现和认定带来了一定困难,《办法》在起草过程对此是否设计出一个好的解决途径?一旦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或者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的行为,违法企业将会收到怎样的处罚?
2015年5月26日15:19:55
侯中甲:这是过去我们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普遍问题,查处和认定“两张皮”,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缺乏分工和衔接上的工作机制。
《办法》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今后,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如果发现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业非法开展金融业务行为的,我们将及时移交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来进行认定。对认定为非法集资的,由工商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理。认定为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银行业、金融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我们将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工商部门将重点对投资公司的虚假广告宣传和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和查处。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媒体广告的监测和查处力度,责成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加强对店堂广告、街头散发的各类印刷品广告的监督检查,坚决封堵非法集资广告宣传或变相广告宣传。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9月1日,对发布虚假广告的惩处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我们也借此机会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不受法律保护。
2015年5月26日15:22:41
《光明日报》甘肃站记者:侯局长您好,您刚才在发布辞中提到了,省政府明确由工商部门负责对投资类等无前置审批手续企业的监管,请问“投资类”企业是怎样的一个概念?另外,有前置审批的投资类企业,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等企业又有谁来监管,部门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2015年5月26日15:23:18
侯中甲:所谓投资类企业,就是指无需相关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但又不具备开展金融业务资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等字样的企业。
对有前置审批的投资类企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省政府明确由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由工信委负责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由商务厅负责对典当行的监管,由工商局负责对投资类等无前置审批手续的企业。
2015年5月26日15:24:50
中国甘肃网记者:我们注意到,之前一些投资公司利用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内有类似“金融”的字眼来误导和欺骗群众,开展非法集资活动。请问《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投资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等方面做出了哪些禁止性的或者规范性的规定?
2015年5月26日15:25:31
侯中甲:我们在清理整顿投资公司的过程中,确实也遇到了您所提到的这些问题。因此,在起草《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过程中,我们非常重视对名称、经营范围等内容的规范。
核定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时,我们将按照其所从事的具体行业投资或项目投资核准,并标注“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凡含有金融咨询、金融投资、金融中介、理财及其他涉及金融、银行等特许项目内容的或者融资等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经营范围,一律不予核准。同时,《办法》还列举了13类明确禁止的内容,即投资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委托或者代理理财、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小额信贷、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典当等金融、类金融业务活动。
核定投资公司名称时,《办法》规定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具体来讲,就是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在名称中必须标明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不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
《办法》规定,投资类公司不得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因此,投资类企业在对外宣传中不得出现金融服务等字样。我们希望投资类企业都能够守住诚信经营的“底线”,不要去触碰法律法规的“红线”,诚信为本,守法经营。
2015年5月26日15:29:03
新华社甘肃分社记者:工商部门在日常检查或者是定向抽查中,发现有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的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手段及时予以制止?对拒不接受检查的,又将如何处理?
2015年5月26日15:29:34
侯中甲:《办法》赋予工商部门“五项职权”,可以有效制止并保全投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或非法开展金融业务行的证据。
一是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二是要求当事人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是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
四是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拒不配合检查的投资公司,我们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并登报公告。同时,投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商部门将依照法定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
2015年5月26日15:31:43
主持人 顾克志: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15年5月26日15: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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