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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促进法》之财税支持
发布日期:2023-05-22 点击数: 作者: 来源:甘南工信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八条 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第十二条 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在财税支持方面,新促进法总结了国家近年来各类财税扶持政策的实践经验,重点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税收优惠政策等三方面对财税支持相关政策作出规范。


加强财政资金支持作用

新促进法第八条规定:

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新法通过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强化了财政专项资金与统筹推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之间的密切联系。同时,新促进法中增加了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



强化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为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市场化手段力量,逐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2015年国务院同意批复设立以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已成功设立四支实体基金并开始投入运营,总规模195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央财政出资48亿元。


在本次修订的新促进法中,一方面,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性质和操作运营进行了补充细化,规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为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运行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另一方面,新促进法中还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规定,通过提供立法保障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基金促进本地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形成国家基金与地方基金上下联动的良好发展态势。


强化税收优惠扶持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出台了包括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等一系列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减税降费提供帮助。


本次修订的新促进法中,将部分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如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同时,还增设有功能性的税收扶持规定。在创业扶持方面,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在创新支持方面,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通过将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相关政策的长效性和持续性,并做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这对于培育市场主体、打造新的发展动能,具有重要的现实功效和长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