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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系列解读之创业扶持
发布日期:2023-05-24 点击数: 作者: 来源:甘南工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是促进和便利大众创业的基本保障,是引导创业人员合法合规创业的先决条件。政府提供或以政府为主导、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要求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以让群众和企业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以推进公共服务规范化,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以确保企业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运用互联网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以提升整体服务效能。针对“办证多、办事难”大量存在并严重影响创业创新等部分现象,国家要求各部门全面梳理并公开公共服务事项,整合各部门政务服务资源和数据,构建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持续改进对小型微型企业、初创企业的服务方式。此外,要求提供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服务信息服务内容重点覆盖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促进充分就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是大众创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群体,支持其创业关乎他们切身利益及社会公平正义。基于此,政府部门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各类创业主体便利创业,并鼓励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创业,重点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扶持,对有创业需求、具备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重点群体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对小型实体企业招纳失业人员就业给予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优惠,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给予增值税或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外部融资主要依赖银行贷款,融资结构不均衡、融资渠道较狭窄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原因之一,基于此,国家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型微型企业,并对符合投资范围的创投基金给予财政税收扶持。

第二十七条 国家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

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具体来讲,商事制度改革方面,要求开展“多证合一”“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改革,大力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实现持照即可经营,支持取消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便利企业办事创业;行政审批改革方面,要求对行政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并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投资审批改革方面,要求消减中央政府层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审批经国家建立的在线监管平台,实现“一站式”网上审批,并公开办理流程。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缺场地是创业难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需要政府给予支持。为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国家支持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建设,鼓励发展创新工场、创业咖啡、创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模式,对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补助,并支持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等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此外,国家以税收优惠扶持载体发展,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孵化机构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充分利用现有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国家要求,在用地供应方面,各级政府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并支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制度,鼓励以租赁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在盘活闲置空间方面,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基于互联网平台能够大幅降低新创企业的早期固定成本投入和交易成本,加快市场运行效率,使中小企业起步的成本大幅降低,国家支持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鼓励行业领军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依托互联网平台面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自身技术、开发、推广等资源,并提供专业化创业创新服务,从而为中小企业提供一整套支撑互联网创新创业的新型商业服务体系、不同于传统产业的良好的创新创业文化环境和承载着大量市场主体和交易资源的大型生态体系,使创业和发展更加便捷。

第三十一条 国家简化中小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

为完善企业退出市场机制,国家逐步探索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2015年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盐城市、宁波市、深圳市四地组织开展改革试点,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后自2017年起国家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要求对曾经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提出申请时已经被依法移出的企业可为其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在退出市场前要依法结清债权债务,对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或被驳回的申请,要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普通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是促进和便利大众创业的基本保障,是引导创业人员合法合规创业的先决条件。政府提供或以政府为主导、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要求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以让群众和企业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以推进公共服务规范化,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以确保企业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运用互联网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以提升整体服务效能。针对“办证多、办事难”大量存在并严重影响创业创新等部分现象,国家要求各部门全面梳理并公开公共服务事项,整合各部门政务服务资源和数据,构建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持续改进对小型微型企业、初创企业的服务方式。此外,要求提供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服务信息服务内容重点覆盖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促进充分就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是大众创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群体,支持其创业关乎他们切身利益及社会公平正义。基于此,政府部门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各类创业主体便利创业,并鼓励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创业,重点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扶持,对有创业需求、具备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重点群体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对小型实体企业招纳失业人员就业给予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优惠,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给予增值税或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外部融资主要依赖银行贷款,融资结构不均衡、融资渠道较狭窄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原因之一,基于此,国家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型微型企业,并对符合投资范围的创投基金给予财政税收扶持。

第二十七条 国家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

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具体来讲,商事制度改革方面,要求开展“多证合一”“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改革,大力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实现持照即可经营,支持取消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便利企业办事创业;行政审批改革方面,要求对行政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并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投资审批改革方面,要求消减中央政府层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审批经国家建立的在线监管平台,实现“一站式”网上审批,并公开办理流程。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缺场地是创业难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需要政府给予支持。为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国家支持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建设,鼓励发展创新工场、创业咖啡、创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模式,对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补助,并支持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等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此外,国家以税收优惠扶持载体发展,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孵化机构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充分利用现有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国家要求,在用地供应方面,各级政府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并支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制度,鼓励以租赁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在盘活闲置空间方面,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基于互联网平台能够大幅降低新创企业的早期固定成本投入和交易成本,加快市场运行效率,使中小企业起步的成本大幅降低,国家支持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鼓励行业领军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依托互联网平台面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自身技术、开发、推广等资源,并提供专业化创业创新服务,从而为中小企业提供一整套支撑互联网创新创业的新型商业服务体系、不同于传统产业的良好的创新创业文化环境和承载着大量市场主体和交易资源的大型生态体系,使创业和发展更加便捷。

第三十一条 国家简化中小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

为完善企业退出市场机制,国家逐步探索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2015年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盐城市、宁波市、深圳市四地组织开展改革试点,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后自2017年起国家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要求对曾经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提出申请时已经被依法移出的企业可为其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在退出市场前要依法结清债权债务,对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或被驳回的申请,要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普通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