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

  • 2022-04-11导出word国务院明确:这些行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国务院明确:这些行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国务院明确:这些行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特困行业实行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支持稳岗和培训力度;部署适时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更加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会议指出,我国经济运行总体保持在合理区间,但国内外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有的超出预期。世界经济复苏放缓,粮食能源等大宗商品市场大幅波动,国内疫情近期多发,市场主体困难增加,经济新的下行压力加大,既要坚定信心,又要高度重视和警觉新挑战。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抓紧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举措,有的可提前实施。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稳增长、调结构、推改革,稳住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主要是就业和物价基本稳定,要通过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综合施策保物流畅通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粮食能源安全。各部门要针对形势变化抓紧研究政策预案,及时出台有利于市场预期稳定的措施。

    会议指出,当前一些市场主体受到严重冲击,必须加大纾困和就业兜底等保障力度。

    一是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在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缓解这些行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压力。

    二是延续执行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继续向参保失业人员、失业农民工发放补助。

    三是提高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加大失业保险金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

    会议指出,要适时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更好发挥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一是加大稳健的货币政策实施力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用市场化法治化办法促进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

    二是研究采取金融支持消费和有效投资的举措,提升对新市民的金融服务水平,优化保障性住房金融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融资,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较快增长。

    三是设立科技创新和普惠养老两项专项再贷款,人民银行对贷款本金分别提供再贷款支持。做好用政府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等工作,增强银行信贷能力。

  • 2022-03-04导出word关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你关心的问题回应来了!

    关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你关心的问题回应来了!


     

  • 2022-02-10导出word到了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没缴够年限怎么办?

    到了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没缴够年限怎么办?

  • 2022-02-01导出word2021年甘南州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完成

    2021年甘南州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完成

     

    2021年甘南州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完成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甘南州对低保户、特困人员、残疾人、建档立卡已脱贫人员、计生“两证户”及返贫致贫等困难群体人员代缴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21,甘南州共代缴11.6万人1379.35万元,其中,低保对象1.5662万人202.72万元,特困人员(五保户等)2243.99万元,返贫致贫288931.96万元,重度残疾6067121.02万元,中度残疾260626.06万元,轻度残疾215625.10万元,计生“两证户”1.6592万人224.19万元,建档立卡已脱贫户6.9551万人744.31万元。做到了应保尽保,实现了应代尽代。

    【来源:甘南日报】

  • 2022-01-10导出word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上调 提升参保群众幸福指数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上调 提升参保群众幸福指数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上调 提升参保群众幸福指数


  • 2021-12-03导出word合作市城市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正式投入使用

    合作市城市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正式投入使用

    121日,合作市城市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举行启动仪式。州政府副州长杨东平,州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洪小流,市政府副市长刘洋萍及市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卫生健康局相关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参加仪式。

    启动仪式上,杨东平宣布合作市城市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正式运营;杨东平、洪小流、刘洋萍共同为城市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揭牌;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汇报了城市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情况。

    据了解,合作市城市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于20218月开工建设,202110月底完成建设,总投资672.8万,总建筑面积1882.9平方米,其中当周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面积为864.22平方米,伊合昂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面积为1018.68平方米。每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设置护理型床位10张,设有餐厅、厨房、护理室、医护室、诊疗室、养生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心理疏导室、矛盾纠纷调解室、综合活动室、阅览室、棋牌室等,两个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设施设备齐全,为辖区内的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照料护理服务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助急、家政服务等线上线下居家养老服务,休闲娱乐、歌舞健身、精神慰藉、术后康复护理等基本服务。形成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逐步优化、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使养老服务环境持续改善,有效满足合作市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启动仪式后,大家还参观了合作市当周街道、伊合昂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 2021-11-19导出word甘南州2021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公告

    甘南州2021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公告

    甘南州2021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公告


    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甘肃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448号)文件精神,现将甘南州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条件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截止时间

    灵活就业人员请于20211215日前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手续

    1.灵活就业人员需持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参保地社保经办大厅办理缴费核定。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补缴基数在2021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免收利息和滞纳金,按规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到账当年开始计息。

    四、缴费标准2021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6063元,月缴费基数执行上限18189元、下限3638元的标准。参保人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12%计入社会统筹基金。详见下表。

    甘南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11118


  • 2021-10-20导出word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1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1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

    2021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通知

    民办函〔202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近期,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1〕37号),经过地方申报、审核遴选等工作环节,两部门共同确定北京市朝阳区等42个地区(见附件1)实施2021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并给予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为组织实施好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发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将更多资源投入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推动项目地区以项目实施为契机,整体撬动和推进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探索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度机制,对周边地区起到辐射带动效应,为实现2035年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战略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地区为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以下简称两项重点任务)。

    (一)对象认定。

    一是关于经济困难的认定。项目地区根据本省(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将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组、中间偏下组人员纳入经济困难范围,享受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

    二是关于失能等级的认定。项目地区可依据《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或本地相关标准,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失能等级进行评估认定。

    (二)支持内容。

    一是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根据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对老年人住所进行地面、卧室、如厕洗浴设备、物理环境等的适老化改造,配备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针对老年人身体状况配备助行、助餐、助穿、如厕、助浴、感知类老年用品。

    二是发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康复、护理、巡访关爱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明确发展目标、惠及人群、服务内容、质量监管等。

    (三)补助标准确定及资金支付方式。

    项目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各级用于该项目的资金,结合老年人身体状况、养老服务实际需求等,合理确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补助标准。补助资金原则上应直接支付到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提供主体,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提供主体。

    对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涉及的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老年用品配备等,可由家装、通讯、科技类专业化企业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

    对于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可由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种类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

    (五)项目监管。

    项目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专门制定有关政策标准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上门养老服务的内容流程、收费标准、提供主体、服务质量、监管方式进行规范,其中,对于家庭养老床位涉及的养老服务,应由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或有关地方性标准取得相应等级的养老机构提供,并纳入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范围。项目地区民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监测和质量评估,对不符合规定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满意度低的,应要求提供主体限期整改或收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

    三、保障措施

    (一)制定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项目地区要在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上门巡访等工作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围绕对象确定、服务供给、服务标准、要素保障、质量监管等方面形成明确思路措施及阶段性制度成果。

    (二)完善专业化养老服务支撑网络。项目地区要根据本地老龄化趋势、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抓紧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规划,力争在所有街道建有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确保90%以上社区建有提供短期托养、上门照护、紧急救援等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建成城市地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为两项重点任务实施提供专业化服务网络支撑。

    (三)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地区要加强老年服务与管理相关院校和专业建设,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养老护理员等级认定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培训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及其他养老服务人才,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信息信用管理,不断扩大人才规模、提升服务管理水平,为两项重点任务提供专业人才支撑。

    (四)撬动更多资源加大支持力度。项目地区要发挥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统筹预算内投资,动员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撬动更多资源用于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全面带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机构培育、人才发展、产品研发、适老化改造等各项工作。

    四、加强组织实施

    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指导项目地区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于2021年10月29日前报民政部、财政部,并持续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一)加强工作衔接。省级民政部门要总结深化“十三五”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成果,推广优秀典型案例,切实解决制约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瓶颈问题,推动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向纵深发展;在指导2021年项目实施基础上,要提前审核、科学储备3-5个候选申报地区,增强项目申报实施的前瞻性。

    (二)加强绩效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及时在金民工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版块填报相关信息(见附件2),按要求做好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改进项目管理,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省级民政部门要对项目地区工作进展实行“月指导、季调度”,每半年向民政部提交工作任务进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进展情况报告。民政部、财政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重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家庭养老床位实际使用情况、居家上门养老服务提供情况、规范管理情况等,考核结果将作为安排奖励资金和后续年度确定项目地区的重要参考。

    (三)加强公开公示和宣传推广。项目地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公告项目进展,公布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项目内容,使广大老年人及其家属、项目相关提供主体和基层民政干部准确理解掌握项目要求。项目地区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做好项目经验发掘、总结、推广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项目实施的良好氛围。

     

    附件:1.2021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地区名单

          2.金民工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版块采集信息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1

     

    2021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地区名单

    1.北京市:朝阳区

    2.天津市:河西区

    3.河北省:石家庄市

    4.山西省:太原市

    5.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6.辽宁省:沈阳市

    7.吉林省:长春市

    8.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9.上海市:静安区

    10.江苏省:南京市

    11.浙江省:嘉兴市

    12.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市

    13.福建省:福州市

    14.江西省:南昌市

    15.山东省:淄博市、滨州市

    16.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

    17.湖北省:武汉市

    18.湖南省:郴州市、衡阳市

    19.广东省:广州市、云浮市

    20.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梧州市

    21.海南省:海口市

    22.重庆市:江北区

    23.四川省:成都市、绵阳市

    24.贵州省:贵阳市

    25.云南省:昆明市、大理白族自治州

    26.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27.陕西省:汉中市

    28.甘肃省:兰州市、武威市

    29.青海省:西宁市

    30.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哈密市

    3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

     

    附件2

     

    金民工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版块采集信息

  • 2021-09-15导出word60岁以上老人更需要接种新冠疫苗相关注意事项

    60岁以上老人更需要接种新冠疫苗相关注意事项

     

     

     

     

     

  • 2021-05-14导出word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公布 这些数据事关“老”话题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公布 这些数据事关“老”话题

    务院新闻办公室于5月11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结果,并答记者问。小编为您梳理了有关“老”话题的相关内容。

    普查主要数据

    (一)人口总量。全国人口[注:全国人口是指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不包括居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共141178万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下同)的133972万人相比,增加7206万人,增长5.38%,年平均增长率为0.53%,比2000年到2010年的年平均增长率0.57%下降0.04个百分点。数据表明,我国人口10年来继续保持低速增长态势。

    (二)户别人口。全国共有家庭户49416万户,家庭户人口为129281万人;集体户2853万户,集体户人口为11897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62人,比2010年的3.10人减少0.48人。家庭户规模继续缩小,主要是受我国人口流动日趋频繁和住房条件改善年轻人婚后独立居住等因素的影响。

    (三)人口地区分布。东部地区人口占39.93%,中部地区占25.83%,西部地区占27.12%,东北地区占6.98%。与2010年相比,东部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上升2.15个百分点,中部地区下降0.79个百分点,西部地区上升0.22个百分点,东北地区下降1.20个百分点。人口向经济发达区域、城市群进一步集聚。

    (四)性别构成。男性人口为72334万人,占51.24%;女性人口为68844万人,占48.76%。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5.07,与2010年基本持平,略有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1.3,较2010年下降6.8。我国人口的性别结构持续改善。

    (五)年龄构成。0—14岁人口为25338万人,占17.95%;15—59岁人口为89438万人,占63.35%;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2万人,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064万人,占13.50%)。与2010年相比,0—14岁、15—59岁、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分别上升1.35个百分点、下降6.79个百分点、上升5.44个百分点。我国少儿人口比重回升,生育政策调整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未来一段时期将持续面临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压力。

    (六)受教育程度人口。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为21836万人。与2010年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8930人上升为15467人,15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由9.08年提高至9.91年,文盲率由4.08%下降为2.67%。受教育状况的持续改善反映了10年来我国大力发展高等教育以及扫除青壮年文盲等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人口素质不断提高。

    (七)城乡人口。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90199万人,占63.89%;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50979万人,占36.11%。与2010年相比,城镇人口增加23642万人,乡村人口减少16436万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4.21个百分点。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深入发展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落实落地,10年来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稳步推进,城镇化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八)流动人口。人户分离人口为49276万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为11694万人,流动人口为37582万人,其中,跨省流动人口为12484万人。与2010年相比,人户分离人口增长88.52%,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增长192.66%,流动人口增长69.73%。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人口的迁移流动创造了条件,人口流动趋势更加明显,流动人口规模进一步扩大。

    (九)民族人口。汉族人口为128631万人,占91.11%;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2547万人,占8.89%。与2010年相比,汉族人口增长4.93%,各少数民族人口增长10.26%,少数民族人口比重上升0.40个百分点。民族人口稳步增长,充分体现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各民族全面发展进步的面貌。

    答记者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和第六次人口普查相比,此次人口普查结果的人口性别比、年龄结构包括受教育程度,出现了哪些新的变化趋势?

    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

    十年间,我国人口的主要变化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的历史进程,反映了推动高质量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践历程,也符合人口自身发展趋势和人口与经济社会相互作用的客观规律。同时,普查数据也反映出我国人口发展中面临着一些结构性矛盾,如劳动年龄人口和育龄妇女规模下降,老龄化程度加深,总和生育率下降,出生人口数量走低等。

    我们要辩证看待人口变化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一是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超大规模国内市场优势将长期存在,人口与资源环境仍将处于紧平衡状态。同时,人口增长放缓,需要采取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是劳动力资源依然丰富,人口红利继续存在,同时劳动年龄人口逐年缓慢减少,经济结构和科技发展需要调整适应。三是人口素质不断提高,人才红利新的优势将逐步显现。同时,大学生就业压力加大,产业转型升级步伐需要加快。四是少儿人口和老年人口比重双双上升,少儿人口比重上升既反映了调整生育政策的积极成效,又凸显了“一老一小”问题的重要性,需要优化生育政策,完善养育等人口服务体系。老年人口比例上升较快,老龄化已成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的基本国情。同时,老年人口的增加也会带来智慧、传承、发挥和需求拓展扩大。五是人口加快集聚,既反映了城镇化和经济集聚的趋势性变化,也对提高城镇化质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海报新闻记者:

    人口老龄化一直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根据这次人口普查结果,我国人口老龄化情况究竟如何?在家庭和社会养老负担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如何推动人口结构优化、破解人口老龄化矛盾、延长退休年龄政策什么时候实施?

    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

    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达到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达到13.50%,人口老龄化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老年人口规模庞大。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有2.6亿人,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9亿人。全国31个省份中,有16个省份的65岁及以上人口超过了500万人,其中,有6个省份的老年人口是超过了1000万人。

    第二,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2010年-2020年,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了5.44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上升了4.63个百分点。与上个十年相比,上升幅度分别提高了2.51和2.72个百分点。

    第三,老龄化水平城乡差异明显。从全国看,乡村60岁、65岁及以上老人的比重分别为23.81%、17.72%,比城镇分别高出7.99、6.61个百分点。老龄化水平的城乡差异,除了经济社会原因外,与人口流动也是有密切关系的。

    第四,老年人口质量不断提高。60岁及以上人口中,拥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有3669万人,比2010年增加了2085万人;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比重为13.90%,比十年前提高了4.98个百分点。十年来,我国人口预期寿命也在持续提高,2020年,80岁及以上人口有3580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2.54%,比2010年增加了1485万人,比重提高了0.98个百分点。

    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基本国情,这既是挑战也存在机遇。比如,人口老龄化从挑战方面看,将减少劳动力的供给数量、增加家庭养老负担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压力。同时也要看到人口老龄化促进了“银发经济”发展,扩大了老年产品和服务消费,还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这都带来一些新的机遇。而且,在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中,60-69岁的低龄老年人口占55.83%,这些低龄老年人大多具有知识、经验、技能的优势,身体状况还可以,发挥余热和作用的潜力较大。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把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关系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进行统筹谋划、系统施策。接下来,我们要开发好、利用好人口普查数据,对普查数据进行认真研究,开展深度分析,切实为科学制定政策提供统计信息支撑。

    (来源:国新网2021年5月12日)

  • 2020-09-25导出word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66号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备案办理

    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第十三条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鼓励养老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听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四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畅通对养老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五条  民政部门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发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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