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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gnzrmzfbgs/2024-00017
  • 标      题: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州政办发〔2024〕39号
  • 发文机关: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09-10
  • 发布日期:2024-09-16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甘南藏族自治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910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藏族自治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中统筹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

发展和改革、邮政管理、商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电动自行车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供电企业应当指导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及产权人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电源接入保障工作,做好充电设施安全检测和维护管理,消除供电隐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益宣传。

第五条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数据互连、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强本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督促本区域内单位、居民住宅小区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三)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四)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消防隐患,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承接物业时,与业主委员会等共同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相关消防设施等进行查验;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火灾隐患;

(四)其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综合楼、商住楼,由其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并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专门负责日常管理。

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 推进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智能化,鼓励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实现电动自行车信息查询、安全追溯等数字化管理。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和充电设施设置、运营中使用保障消防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十一条 车站、医院、商场、农贸市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以及住宅小区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单位未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公共场所未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对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依法统一划定一个或者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需求。推动有条件的爱心驿站、城管驿站等服务场所设置集中临时充电点。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确保投入运营的集中充电设施以及场所设置符合国家、省、州有关规范和标准,并在场所内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视频监控设备等。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集中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工作,确保配电、充电、消防等设施完整;及时清理不能提供充电服务或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保证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本办法所称集中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组集中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交流充电控制器、换电柜和充电柜等。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消防安全意识,在停放、充电时,不得有下列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住宅、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采用私拉电线、私安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

(四)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五)用载人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

(六)其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下列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确需毗邻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设置在建筑内的,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

(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设置专用充电配电箱;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装置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四)其他有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要求。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和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十六条  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源头管理。在本州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 从事外卖配送、快递揽收等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制度,加强对揽收、配送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和零配件符合国家标准,定期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维修保养与检查。

第十八条 从事外卖配送、快递揽收等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优化检查方式:

(一)在站点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或者设施,配置具有短路保护、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安全充电装置;

(二)建立站点消防档案,对站点配电箱、灭火器、安全标识等物品准确标识,定期管理;

(三)定期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视频、图片抽检管理,确保实际使用车辆与系统登记一致。

第十九条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当在本州允许的投放区域内做好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投放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设施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省、州有关规范和标准;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和管理,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在场所内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视频监控设备等;

(三)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充电的共享电动自行车;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擅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

(三)在电动自行车上外设蓄电池托架;

(四)擅自更换大功率电池;

(五)擅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组件;

(六)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应当依法处置。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属于危险废物的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所有人应当将其送交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收集处置,或者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后,送交具有收集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收集处置。禁止将回收的电动自行车以旧充新再次出售。

第二十二条 由电动自行车引发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对有关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责任方实施溯源、跨区域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消防安全、产品质量、产品认证、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图解《甘南藏族自治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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