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可承诺制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可承诺制办理的政 务服务事项子项名称 |
证明材料 |
设定依据 |
承办 机构 |
开具单位 |
实施方式 |
核查方式 |
备注 |
必须 实行 |
可选择 |
1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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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3.育种与种畜禽生产记录 4.系谱材料 5.种畜禽合格证 6.引种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甘南州畜牧兽医局畜牧产业科 |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2.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育种与种畜禽生产记录、系谱材料、种畜禽合格证、引种证明(供种单位) |
必须采取 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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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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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人员兽药、兽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2.员工聘用合同 3.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4.兽药GSP认证 5.经营场所、库房产权证件或房租协议 6.法人代表身份证、毕业证 7.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 8.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甘南州畜牧兽医局畜禽屠宰和兽药监督管理科 |
1.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农业部颁发) 2.兽药GSP认证(畜牧兽医局) 3.库房产权证件(不动产管理局) 4.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局) |
必须采取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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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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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屠宰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3.企业营业执照 4.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检验人员健康证明(1年内开具) 5.屠宰企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内) 6.符合规定条件的水源证明 7.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证明 |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设立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址、布局、建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和病畜、污水、粪便、垫草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工艺流程合理,能够防止交叉污染,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四)有专用的屠宰工具和装运胴体、头、蹄、内脏的容器; (五)有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包括器械、工具、消毒设备,有健全的兽医防疫、检疫、卫生消毒制度和具有相应资格的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屠宰供清真食用的牛、羊,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规定。 |
甘南州畜牧兽医局畜禽屠宰和兽药监督管理科 |
1.屠宰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州生态环境保护局) 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派出所) 3.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局) 4.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检验人员健康证明(1年内开具)(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屠宰企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内)(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6.符合规定条件的水源证明(水源检测机构) 7.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证明(不动产管理局) |
必须采取 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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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官方兽医资格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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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 2.执业兽医资格证 3.是否是在岗人员证明 4是否是执法人员证明 5.编制内人员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2.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25号)官方兽医资格条件和确认程序要求: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一是属于编制内人员;二是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2012年1月1日以后,调入或者录用的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 |
甘南州畜牧兽医局动物检疫监督科 |
1.执业兽医资格证(农业部颁发)。2.是否是在岗人员证明(人社局)。3.是否是执法人员证明(司法局或由农业农村局查验颁发的执法证出具)。4.编制内人员证明(编委(办))。 |
必须采取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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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告发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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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1号令) 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9号令 ) |
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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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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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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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 |
1.《甘肃省推行名称自主申报实施方案》 |
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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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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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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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
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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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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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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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4号令)、 |
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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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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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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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期间,无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证明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
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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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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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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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 2.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4.申请报告 5.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7.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
甘南州财政局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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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采取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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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十三条国家实行执业医师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甘南州卫健委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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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行选择承诺书代替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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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
公共卫生许可新办 |
1.从业人员健康证 2.卫生许可申请书 3.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发11987)24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施行卫生许可制度,卫生许可制度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
甘南州卫健委 |
甘南州住建局、甘南州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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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行选择承诺书代替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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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枪支 (弹药) 运输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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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办人的身份证、押运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需要武装押运的,应当提供押运人员的身份证、持枪证、所配备枪支的枪证及复印件 3.封闭式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外观图片、道路运输许可证及驾驶员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第三十一条: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
州公安局治安支队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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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间行政协同 þ内部核查或者信息共享平台才查询 þ其他 |
仅需提供身份证号码 |
14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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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
州公安局治安支队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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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间行政协同 þ内部核查或者信息共享平台才查询 þ其他 |
仅需提供身份证号码 |
15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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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管理规定、应急处置和报警联动机制的材料 2.系统使用说明书(含实际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试运行报告 3.申请单位上级保卫部门初验合格报告 4.房屋租赁或产权合同复印件,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5.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所从事的工种及身份证 6.银监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文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州公安局治安支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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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间行政协同 þ内部核查或者信息共享平台才查询 þ其他 |
仅需提供身份证号码 |
16 |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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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予以回复。 |
州公安局治安支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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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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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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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
甘南州水务局 |
与项目建设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法人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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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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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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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记忆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专题报告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甘南州水务局 |
与项目建设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法人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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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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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取水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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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第一款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甘南州水务局 |
与项目建设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法人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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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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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九条 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的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将“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和“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甘南州水务局 |
与项目建设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法人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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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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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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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3.《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第二十二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统一发放。河道采砂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进行。 |
甘南州水务局 |
与项目建设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法人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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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部门间行政协同 þ内部核查或者信息共享平台查询 ¨其他(请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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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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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偿的方式(有偿占用或等效代替)及资金落实、承诺情况 2.被占用工程收益底水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3.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等) 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2.《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甘南州水务局 |
与项目建设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法人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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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þ部门间行政协同 þ内部核查或者信息共享平台查询 ¨其他(请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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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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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甘南州水务局 |
与项目建设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法人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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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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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汛期水库防洪调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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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防汛指挥部初审意见,初次审批还应提交初步设计报告、竣工验收和蓄水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结果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甘南州水务局 |
与项目建设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法人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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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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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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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证明文件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
甘南州水务局 |
与项目建设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法人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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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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