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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长信箱
信件内容
标    题 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
写信时间 2020年04月24日
信件内容

尊敬的州长您好!我是甘南州一名普通职工,现咨询一下两件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事。1、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里面没有规定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一家或在同一户口本上,往年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时亲戚朋友都可以为借款人担保,但是今年(2020年)贷款时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担保人必须为申请人一家或在同一户口本上,或者使用房产证作为担保。我州现有能担保的房产证不多,这无疑对于我们单身职工贷款设置一堵拦路墙,这和《条例》第一条“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的宗旨正好相反。2、借款人名下不能有任何商业贷款,这是甘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要求,2019年8月19日之前,职工贷有商业贷款的,在不高于商业货款的额度内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2019年8月8日,根据州中心专门会议,会议讨论并决定从2019年8月19日开始,凡是夫妻双方中任一方有商业货款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条政策和《条例》中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理念也正好相反,职工一般需要贷部分商业贷款交首付后才能根据合同及相关资料贷住房公积金,但是我州中心的要求确是贷款人名下不能有任何商业贷款,这无疑又是漫漫贷款路上的一只拦路虎。综合所述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两条政策和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背道而驰。希望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制定我州政策时能为全州职工(尤其“单身”职工)多考虑一下,怎么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办理情况
回复内容
网民你好:
       4月24日,你在甘南州人民政府网站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的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政策规定“借款人以贷款用途对应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以符合规范规定的权利作为质物,对贷款进行担保”。



                                                                 甘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20年04月28日